父母關係破裂 非婚生子女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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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6/09/30 11:56

最後更新: 2020/05/18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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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片來源:iStock

在香港,非婚生子女的父母關係破裂後,各方的權利是什麼?

非婚生子女在香港是否遭受歧視?這個問題值得思索。雖然香港的司法機構正盡最大努力令非婚生子女免受歧視,但事實上,從立法層面來說,這個問題仍然存在。香港法律對已婚伴侶和他們的婚生子女的保障遠高於非婚生子女。

眾所周知,沒有註冊結婚的父母的權利比較少。這些人被誤稱為「依普通法結婚的妻子(或丈夫)」,他們只能得到有限的「經濟濟助」(Financial relief)——看護子女的「照顧者津貼」(carers allowance),但無權獲取任何的法定經濟濟助。另外,除非向法院提出個別申請,非婚父親並無管養權。

某些人認為非婚伴侶獲得的保障應與已婚夫婦不同。有關爭論乃整個社會需要決定的事,並不在本文討論範圍之內。然而,普遍意見認為父母結婚與否的決定不應影響到子女的權益。

實際上,隨著非婚生子女的人數在香港和全球均越趨上升,同居伴侶的非婚生子女和一般婚生子女之間的待遇差異已成為急需關注的問題。

政府統計處2015年1月公佈的《結婚及離婚趨勢》報告顯示,從1991年到2011年間,香港晚婚或未婚男女的數目有上升的趨勢。同期,結婚男女的比例亦不斷減少,這意味著同居家庭的增加。

這亦反映了其他地方的趨勢。根據英國國家統計局的數據顯示,同居伴侶的數目於1996年至2012年間增加了12%。在美國,政府的統計數據亦顯示同居伴侶的數目大幅增加(目前同居伴侶人數為780萬,1996年錄得的數目僅為290萬人),而升幅主要是來自年輕一代。

去年,當一位母親在上訴法庭為她五歲的女兒索取一筆款項作置業用途時,上述問題引起了公眾的關注。這對父母都是英國籍,他們的女兒在他們同居四年間出生。當雙方關係破裂後,母親和她兩名女兒(其中一名女兒是從上一段婚姻所生的)搬到了一個單獨的住宅單位。

 

香港法律允許非婚同居關係的雙方在離異後,其中一方向另一方索取一次性支付予子女的「經濟濟助」(Financial relief)。但是,非婚生子女經濟濟助的原則與婚生子女的不同。對後者而言,法院會以若婚姻存續,婚生子女原本可享有的經濟狀況來考慮其經濟濟助。

儘管非婚生子女可以每月取得贍養費,但法院只會在子女有「當前及非經常需要」(Immediate and non-recurring needs)下才會發出支付一筆款項的命令。這和規管婚生子女的法律不同,婚生子女並不受此約束,這亦與英國的法例有所不同。在英國,如果非婚父母的經濟能力許可,法院一般會判予非婚生子女一次性的經濟濟助作置業用途。

此外,法院只在父母已經擁有該物業,及考慮到父母的經濟能力並覺得合適的情況下,才會以非婚生子女的利益為依歸作出物業轉移或授產安排。婚生子女並不受此限制。(待續)

(左)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合夥人Samantha Gershon、(右)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張冠晶律師

文章獲衛達仕律師事務所授權轉載。編題經TOPick 編輯修改,原題為〈香港非婚生子女在父母感情破裂後失去什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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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合夥人Samantha Gershon和張冠晶律師